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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朝選才標準
《資治通鑑》,卷201〈唐紀十七〉,說明了唐朝官員選才的辦法。一般是根據"身、言、書、判"四者。
士子想謀取功名,首先集中於吏部進行考試,察看體貌是否豐偉,書法的好壞,言詞是否明白準確,判詞文理的優劣。考試後入選者即可擬定官職,但要徵詢本人意見。官職擬定後,在應選人中公開宣佈。
公佈後本人同意的列為甲類,先報告僕射,再由僕射報門下省,由給事中審讀,侍郎察核,侍中審定,對不適當的提出異議。審定後上報皇帝,吏部按皇帝旨意授官,分別發給憑證,稱為“告身”。
任職後計算資歷、衡量勞績而後擬定新官職。
從字看人,若在唐代,因陳水扁和蔡英文的簽名,不夠正直,透露非正派人物性質,是無法出任官職的,馬英九則有可能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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